申请人:广州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号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广州市花都区××镇××大道××号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李一霖
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8号1-5层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书》,于2021年1月4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1月5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我局职能有关规定,我局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申请人复议申请事项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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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