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粤隆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检查组于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5月6日,对你单位201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和2019年度代理记账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1.直接通过“管理费用-职工薪酬”科目列支员工工资,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2.购入办公设备未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涉及金额为13,000元。
上述事项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的规定,事项1同时违反《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事项2同时违反《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将上述会计核算不准确的事项予以更正,今后应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二)编制会计凭证不规范。
1.部分提取现金凭证后无附相关审批手续等资料,涉及金额232,000元。上述事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按规定补充上述所缺的原始凭证,今后严格按规定审核和编制会计凭证。
2.部分提取现金时凭证后无附银行支票存根的单据,涉及金额45,000元。上述事项违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第(四)点的规定,你单位应按记账凭证登记事项附上完整的相关原始凭证,今后应按规定审核原始凭证后再进行编制记账凭证。
(三)内部会计制度管理制度不健全。
你单位未建立与企业内部控制管理相关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及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制度。
上述事项违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类型和内容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会计管理制度。
二、2019年度代理记账业务执业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编制会计凭证不规范。
1.你单位在为某A公司和某B公司代理记账过程中,编制记账凭证中存在部分列支费用未取得相关发票,其中A公司涉及金额26,043元,B公司涉及金额492,644.43元。
2.你单位在为A公司和B公司代理记账过程中,编制记账凭证中存在部分现金支付个人款项未取得相关收款收据,其中A公司涉及金额340,000元,B公司涉及金额1,350,000元。
3.你单位在为A公司代理记账过程中,编制记账凭证中存在的部分收支款项未取得银行回单,涉及金额614,639元。
上述事项1~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应与企业沟通补充相关的附件,今后应要求委托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
请你单位根据上述决定进行整改,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监督检查处)。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62)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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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