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锦惠会计师行:
关于你行在广东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4号)、《关于适当简化港澳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材料的通知》(财会〔2012〕16号)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放“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县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职能的通知》(粤财会〔2012〕49号),现批准你行来广东省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五年(自作出批准临时执业之日起计算)。请你行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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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