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广州易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嘉怡
被投诉人1:广州港务局
联系人:徐源雾
被投诉人2: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黄飞
投诉人广州易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宝公司)作为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的“广州港务局网络系统升级改造、信息安全升级项目“(项目编号:CZ2019-1276)的潜在供应商,于2019年10月22就招标文件提起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2019年11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审查招标文件有关内容,查明情况并认定如下:
一、关于招标文件将“ 所投核心交换机IDC排名”作为评审因素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核心交换机品牌在2018年国内企业网以太网交换机市场份额IDC排名”作为技术评审,存在限制性和倾向性违法情形,指向2018年IDC排名第一的品牌,如投标供应商未取得品牌授权,就会扣除4分。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2019年10月11日在网上发布,文件第74页“技术评分”将“所投核心交换机IDC排名”作为评审内容,其评分细则为:“根据各投标人所投核心交换机品牌在2018年国内企业网以太网交换机市场份额IDC排名进行横向对比,对比最优得5分,次之得2分,差得0-1分,其余不得分”,并不存在投诉人投诉书中所称的“针对本项目投标的网络设备核心交换机、网管平台、漏洞扫描、堡垒机、网络安全威胁感知、防火墙,提供对应的原厂授权函、售后技术服务函以及厂家盖章确认的指标点对点响应文件(每款设备同时提供对应的原厂授权函、售后技术服务函以及厂家盖章确认的指标点对点响应文件算1份),全部提供得5分;每少提供一份,扣1分,扣完为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被投诉人1认为IDC排名在国内业界的认可度极高,将其作为技术评审因素有利于实现核心交换机的安全性、可靠性的需求。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是将核心交换机IDC排名作为评审因素,将投标供应商所投核心交换机品牌2018年国内企业网以太网交换机市场份额IDC排名进行横向对比,并非资格条件或实质性条款,也未规定必须提供原厂授权,不存在限制或指定品牌问题。该项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招标文件将“投标人的资质情况”作为商务评审因素的问题
招标文件第76页“商务评分”将“投标人的资质情况”作为评审因素,其评分细则为:“投标人具备:1、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2、CMMI3或以上;3、工程设计电子通信广电行业有线通信专业甲级;全部提供得4分,每少一个扣2分,扣完为止”。投诉人认为企业申请“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对其净资产、企业主要人员、5年的工程业绩有严格要求,“工程设计电子通信广电行业有线通信专业甲级”对企业的年限、注册资本、技术力量 、技术水平和装备、业务成果有严格要求,因此,两个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经查,取得“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一级资质标准”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企业净资产2000万以上、企业近5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或电子工业环境工程2项、或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系统工程1项、或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工程3项。取得“工程设计电子通信广电行业有线通信专业甲级资质”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15年及以上工程设计资历,是行业的骨干单位,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单位的专职技术骨干不少于80人,获得近四届省部级及以上优秀工程设计、优秀计算机软件、优秀标准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3项、近15年主编2项或参编过3项及以上国家、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标准设计。
本机关认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申请条件涉及企业的净资产、成立年限、特定金额合同业绩,“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申请条件涉及企业的成立年限、注册资本、获得奖项、人员规模、获得奖项。招标文件“投标人资质情况”中将上述两个资质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违法。该投诉事项成立,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投诉人第2投诉事项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机关认定中标无效,被投诉人1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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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9日